社會監督制度,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、團體和公民個人等,依法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。
社會監督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督,是根據我國《憲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通過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評、建議和意見,進行申訴、控告和檢舉等形式來實施。與國家機關的監督相比,社會監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,不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。但這種監督具有道義上、輿論上的壓力,它是各種國家機關監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,因而也是公安執法監督體系中十分重要的監督形式,對於保障人民羣眾直接參加國家管理和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,使公安機關的工作建立於廣泛的羣眾基礎之上,具有重要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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